(一)设计范围
本设计仅涉及新增维修厂新建维修厂房项目电气工艺提出部分。
(二)设计依据
本设计依据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13);
201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内部土建互提资料
(三)施工做法
1、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2、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3、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4、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5、照明通风施工:
·走线采用电缆,接线电器内部接线处不允许破损外皮。
·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为了防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敷设绝缘导线时,必须在导线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以及与相邻的其它区域之间作隔离密封。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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